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个体经营者虞某在未经注册商标的授权情况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665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5日,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市工商部门在石狮市环卫处旁一出租房四楼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665件。据查,虞某未经“哥xx”和“北xx”两种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向石狮市服装城一家店铺购买标有“哥xx”商标标识的户外风衣440件及标有“北xx”商标标识的户外风衣225件。据悉,该批风衣的标价均为169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23850元,属数额巨大,工商部门随即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处理。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石狮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238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虞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假冒的“哥xx”注册商标户外风衣440件和假冒“北xx”注册商标的户外风衣225件,予以没收。 市工商局法规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不要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非法销售假冒商品。 (记者 林斌斌 通讯员 李荣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