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泉州见义勇为宣传日”,泉州见义勇为协会为您释疑解惑 政策看透透 有奖励有优待 中高招还加分 2011年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据此,泉州市有关部门于去年决定将每年的9月1日确定为“泉州见义勇为宣传日”。为了庆祝该《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三周年,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连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专访,帮助市民进一步普及见义勇为基本知识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见义勇为行为将得到奖励和保护 问:什么是“见义勇为”? 答:见义勇为“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问:见义勇为由什么单位确认? 答: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问: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时效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问: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谁负责? 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是什么?奖励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 问: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有哪几种,可享受什么待遇?由谁授予? 答: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问:评定见义勇为模范和英雄的条件是什么? 答:见义勇为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后,在规定的时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候选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面前,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