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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制带毒针弓弩进村偷狗 操作失误误杀同伙

福州新闻网9月1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邱何娟)记者昨日获悉,晋安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预谋盗杀家养犬却不慎误杀同伙的案件。被告人沈某自制带毒针的弓弩欲盗杀他人的家养犬,因操作失误误杀同伙刘某,晋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4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乘坐同伙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晋安区新店镇某村预谋盗杀家养犬。沈某连续扣动带有毒针的弓弩扳机但未顺利击发,之后将弓弩收回进行检查时,因操作不慎毒针射中刘某的右腰部,导致刘某中毒死亡。案发后,沈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且现场对刘某进行人工呼吸急救。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中毒导致严重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因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沈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晋安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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