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当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当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之后因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临时约束于福州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鉴定时,陈某某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鼓楼区检察院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态下实施暴力行为,致3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