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泉州“民告官”实行异地管辖 泉州市县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厦门中院管辖 【核心提示】 从9月21日起,按照省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市民要告泉州市、县(区)两级政府,可到厦门中院去。记者从昨日上午召开的泉州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月21日起,泉州中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市民不用担心法院不敢审当地“民告官”案件了。 □本报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蔡崇谋 现状 本地“民告官” 有些法院不敢审 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目前,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慧瑛介绍,“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的“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以及进京赴省上访比例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因此不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发展,不能完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原因 “民告官”为何难 法院依附于地方 “民告官”为什么这么难?陈慧瑛说,既有体制机制、司法环境和立法上的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方法等内部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使得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对所在地方形成依附性,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不敢坚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评判,这突出反映了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性问题,必须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加以解决。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是让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这有助于行政审判资源优化组合,提升审判质效,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助于受诉审理法院打破束缚、摆脱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助于人民法院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助于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的问题,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变化 通过统一指定 跨行政区域管辖 21日起,你要告泉州市、县(区)两级政府,将由厦门中院来异地管辖。记者了解到,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其一是在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确定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具体分工如下:鲤城法院管辖原属丰泽法院、南安法院、惠安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丰泽法院管辖原属鲤城法院、洛江法院、泉港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南安法院管辖原属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安溪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其二,按照省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原来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以泉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厦门中院异地管辖;泉州中院异地管辖以漳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不过,还有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分别是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区别 告不同级别的“官”管辖地不同 此外,市民不用担心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要去异地法院立案,可通过“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直接在当地法院立案;当然,也不用担心当地法院不收案件,因为如今实行“立案登记制”,市民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会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不过,现今如要告市、县(区)两级政府,就得去厦门跑一趟了。待“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与厦门法院系统平台对接后,就可在本地立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