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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打伤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得赔偿4万多元

■法官说法

未尽管理职责 校方难逃责任

学生在校遭受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校园人身损害的来源除了教育机构,还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学生。关于这类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提醒

学校应加强避险教育

作为学校,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管理义务?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给出了建议。

他说,首先,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日常教育,让安全教育常态化。使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其次,学校应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使学生能够安全地学习与生活,学校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再次,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建立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制定相应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后,学校应加强与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或者单位协调、联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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