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夫
此前,蒋劲夫的代理律师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蒋劲夫与唐人签署的《经理人合约》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蒋劲夫作为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同时唐人在履约中违约,蒋劲夫依法具有法定解除权。
原告方早在2015年8月7日就已向唐人影视送达了解约《律师函》,解除双方之间的《经理人合约》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在法庭上,蒋劲夫方面诉称:“自2013年与天津唐人签署经纪合约以来,唐人本应负责提供专业的演艺经纪服务,但对方在履约的过程中却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了蒋的演艺事业发展,且故意拖欠、克扣各项报酬204万,故蒋劲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
唐人方面则声称《经理人合约》是由双方协商签订,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况。但就法庭上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唐人在履行与蒋劲夫演艺合同期间或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违约操作。
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朝阳区法院并未当庭判决。据悉,双方已经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将于日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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