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林志忠 本报讯 平和大溪镇人陈某云充当中介,帮人贩卖大熊猫皮,被查后又潜逃在外10年。近日,经平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和县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陈某云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99年9月,陈某云与江某何(已判刑)在四川平武县认识聂某(已死亡),聂某请陈、江两人帮忙出售大熊猫皮。2000年4月,聂某将一张大熊猫皮带至平和大溪镇陈某云家中,并约定以销售额的20%至30%作为报酬,陈某云和江某何便开始寻找买主。 当年8月中旬,江某何通过陈某镇(已判刑),联系到“买主”(另案处理)。之后,江某何向陈某云拿走熊猫皮,称要以15万元卖掉。不过,江某何、陈某镇在与“买主”交易时,被警方抓获,陈某云获悉此事后潜逃。经鉴定,该张野生大熊猫皮,价值100万元。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说,此罪完整名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该罪中的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此,如果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到非国家指定的定点经营野生动物的餐馆去吃这些动物的话,这种菜肴在法律上就认定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达到规定的量刑标准,就构成犯罪,所以说不能简单地理解就是吃野生动物,就绝对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