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许含宇)从11月1日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还是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昨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消息提醒广大考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广大考生要了解违反相关规定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提醒自己今后在报名和参加教育考试的过程中,必须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法律制裁。 替考也是犯罪 政策: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