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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代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志伟代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10月29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志伟代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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