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慧斌)本以为香蕉的价值小,即使多盗窃几次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时,这名“略懂法律”的被告人韩某辩解其盗窃的六柱香蕉价值不足人民币1500元,不构成犯罪。殊不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盗窃的就可构成犯罪。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3月初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韩某三次窜到位于南靖县山城镇某香蕉园内,共盗得六柱香蕉,重249斤、价值合计人民币265元。今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将所盗得的两柱香蕉卖给南靖县山城镇某村的韩某德时,被失主黄某当场抓获。 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