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铁腕治污再出重拳 8天查处5起 污染环境案 执法人员在陈埭镇梧埭村查封电镀加工点 本报讯 (记者 许文龙 通讯员 叶兴灿 黄奋发 严伟杰 王文金 文/图)继10月21日、22日查处两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10月27日至11月3日,晋江环保、公安部门再出重拳,联合查处位于陈埭、池店、罗山等乡镇的5处违法电镀加工点。这些加工点均因违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晋江市公安局已对这5起案件立案侦办,刑事拘留6人。 其中,10月27日在陈埭查处的2起已立案;10月28日在罗山查处的1起已刑拘2人,其中1人网上追逃;10月30日在陈埭查处的1起已刑拘1人;11月3日在池店查处的1起已刑拘3人,其中1人网上追逃。 经调查,这些违法电镀加工点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晋江市环保局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经检测废水中铜、锌、镍、总铬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个别重金属甚至超过国家限定排放标准的一万多倍。 据了解,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