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持有银行的承兑汇票,张某要贴现款项,没想到银行竟然拒付。银行的理由是:这张汇票已经被法院要求停止支付。据悉,张某持有的汇票,是他花近10万元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他本想以此赚取差价获利,没想到最终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案情回放】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据了解,张某是晋江市一个体工商户。2011年11月,他以近10万元的价格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了两张汇票(价值10万元)。张某本想从中赚取差价,谁知到银行兑现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原来这两张票据已经被法院要求停止支付了。 这两张汇票的出票人是本地甲公司,收款人是外地乙公司。据了解,乙公司在票据背面的第一背书人处签章准备去其他地方买货用于支付货款,不巧在路上被盗,乙公司随即报警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据介绍,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公司从未将这两张汇票通过外地人转让给张某,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这两张汇票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他持有这两张汇票不合法,应当将这两张汇票返还给乙公司。张某花了近10万元的冤枉钱,结果买到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法官点评】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此时,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 汇票是无因票据,但票据当事人应该在票据活动中尽到慎审的义务,持票人应该真实、合法、善意取得票据,并审查票据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