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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万理财全被亏了 客户状告投资公司获赔偿

起诉 打官司索赔损失 三股东拒赔偿

被投资公司坑了一回后,阿格认为,有了《确认单》等,投资公司会按时支付200多万元,但他想错了,过后只有陈某和王某给他汇了合计14万元,其余的款项一直无下文。

去年7月23日,阿格作为原告,将投资公司及李某、陈某、王某一同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2025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李某、陈某、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时,投资公司并未出庭应诉,又未进行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

李某辩称,他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阿格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债务是有履行期限的,期限至2014年1月1日,他虽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并没有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在此期间,阿格未向他主张保证责任。因此,他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同时,李某认为阿格主张的违约金偏高。

陈某和王某的辩解,基本上与李某的一致。

法院 公司得付200多万 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查实,因投资失败,投资公司确实出具一份《确认单》交给阿格收执,并承诺分三期还清。投资公司作为欠款单位,李某、陈某、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落款处签字、盖章等。

2014年6月份,阿格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陈某、王某进行催讨。在此之前,陈、王二人陆续支付给阿格11.6万元、2.4万元。

历经两审,近日,该案有了终审结果。

法院认为,阿格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因双方进行结算而终止,并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按照《确认单》约定支付阿格欠款,因该公司未按期付款,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阿格的实际损失,且各被告请求予以减少,因此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查,陈某、王某已支付阿格合计14万元,其中在《确认单》约定的付款届满期限即2014年1月1日前支付1.1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12.9万元,因此,1.1万元应视为支付主债务2025000元,支付的12.9万元应先折抵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投资公司应支付阿格欠款2014000元,并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陈某、李某、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投资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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