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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女与一男子协议结婚 为给双胞胎儿子落户

  闽南网9月21日讯 为给肚子里的双胞胎办准生证和上户口,当年27岁的阿芳与父母的朋友阿强(均为化名)协议结婚。孩子出生了,“丈夫”却反悔,不愿帮忙上户口。

  双方僵持不下,一拖就是5年。昨日,永定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阿芳是永定人,今年33岁,现居住在新罗区。2007年7月,因谈了两年恋爱的男友要出国,阿芳跟对方分手。分开后,她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而且怀的是双胞胎,阿芳决定生下这对孩子。

  为办理准生证和解决孩子出生以后的户口问题,阿芳经与家人商量后,由她父母找到大阿芳3岁、尚未结婚的同乡朋友阿强,希望他与阿芳办理结婚登记,阿芳将支付5000元作为报酬。

  当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阿芳与阿强办理结婚证、准生证,孩子出生两个月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必须配合;阿芳与阿强的孩子没有血缘关系,阿强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办完登记手续后,阿芳先行支付3500元,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再支付剩余1500元。

  协议签订当日,阿芳与阿强办理结婚登记。事后,阿芳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阿强3500元。10天后,顺利拿到准生证的阿芳,在医院产下一对男婴。

  两个月后,阿芳向阿强提出为儿子办理立户手续。阿强认为,如果为阿芳的两个儿子上户口,将影响他将来真正结婚后的一系列问题,于是拒绝阿芳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阿芳的儿子都5岁了。

  今年6月,阿芳向阿强提出离婚,因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永定法院。阿强认为,他住在永定,阿芳却住在新罗区,在做“夫妻”期间,为办证等一些事情,他来回路上花了不少钱,要求阿芳补偿车旅费8000元,才肯离婚。

  法官认为,阿芳未婚先孕,为办理准生证,与阿强协议结婚,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且两人婚后从未共同生活,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对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至于阿强主张阿芳支付车旅费8000元,无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未当庭上诉。(见习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志龙 卢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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