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不到一个月,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家属就此向抚顺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不服的家属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 2013年11月13日上午,刘宝龙在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办公楼被带走。3天后,他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14日,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8天后被批准逮捕。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家属,刘宝龙于前晚9时许因病死在看守所。 刘宝龙的妻子宋长芬从监控录像上看到,刘宝龙发病之后的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进到监舍里面对他进行救治,“直到当晚8时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宋长芬认为因病而死亡不能完全解释刘宝龙的死因,“进看守所前,刘宝龙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 根据辽宁省检察院作出的尸检报告,刘宝龙“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尸检报告还显示:“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的比较严重”。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作出的《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因此不予赔偿。 家属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24日,抚顺中院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定抚顺市公安局未给予刘宝龙及时治疗,对他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44067元,以及向刘母支付赡养费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