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原是连江县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科长,他利用监督管理餐饮企业的机会,以借款的名义强行向企业索要3.5万元。从2008年到今年6月,林某收取了22家企业的“感谢费”后,在卫生执法检查中对这些企业予以“关照”。 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据检方介绍,2010年3月,57岁的林某在担任江县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科长期间,在对辖区内的一家餐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以借款名义向该餐馆老板索要3.5万元。该餐馆的老板随后将这笔钱拿给林某,供林某个人使用。 从2008年年初至今年6月,林某在连江县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工作期间,在连江城关餐饮企业申办卫生许可证前的现场监督、日常经营中开展的卫生检查以及专项卫生执法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对22家企业予以“关照”,并先后收取这些企业送出的1.75万元“感谢费”。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监督管理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的职便,共计收受贿赂5.25万元并据为己有,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连丽 夏正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