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行、贷款银行及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审理期间,张行尚欠贷款89万余元未清偿,李先生表示愿意代偿,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但剩余房款30万元应予扣除。 2012年2月,朝阳法院判令张行及开发商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李先生名下。 判决生效后,张行未履行判决,李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先生代张行偿还了银行贷款78.3万余元、缴纳公共维修基金3.8万余元。之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张行的一套房屋,张行才到庭配合执行。最终,房屋过户至李先生名下。 2014年初,李先生再次将张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上述垫付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