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审理后认定,于正等5被告侵害了琼瑶《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于正作为编剧、制作人、出品人、艺术总监,其在明知或应知剧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剧本的电视剧摄制权,并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万达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同为该剧制片方,共同实施了摄制行为,应就侵害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4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放,5被告共同向琼瑶连带赔偿500万元。
宣判后,5被告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去年12月16日,市高院对该案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昨天,琼瑶委托儿媳何琇琼代为领取获赔案款。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冯刚代表法院将两张支票交给琼瑶代表人何琇琼。两张支票一张为500万元的赔偿金,一张为10万元的退还诉讼费。
何琇琼称,琼瑶将用赔偿款成立一个面向华语文化的“琼瑶文化基金”,用以培养和资助青年学生创作文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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