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都是买被盗域名判决大不同 一人获赔偿一人钱财两失

【法官说法】

域名交易时

应选择公开平台

现有制度下,域名交易有多种途径。常亮一案,是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交易,黄德昌一案则是采用账户对账户私下完成交易。

交易途径无高下之分,但域名安全保护措施有限、所有权变更又很便捷,域名被盗后被多手转移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使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理的转让价格,而若涉及域名交易,更需要在公开的平台进行交易。因此,在域名交易时应尽量选择公开、合法、有保障的交易平台,保留相应的交易记录和价款支付凭证,遇到纠纷时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记者手记】

贪小便宜

可能吃大亏

两个案件,一样是买到“盗赃”域名,不同的交易方式却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经济社会,大家都求效率、拼低价、讲划算,但有时候小便宜不好占,触碰法律底线还可能吃大亏。域名交易市场正蓬勃发展,机会多,风险也多。这两个案子不过是域名交易纠纷的缩影之一,投资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也成为案件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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