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1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陈鸿星)开发商一直没通过消防和竣工验收,却催促购房者收房,想以此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福州市中院日前终审认定,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3年11月,宋女士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位于仓山区的在建期房,总价款为155万多元。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等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开发商所建的房子虽已基本完工,却一直无法办理竣工及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在宋女士等购房者的强烈要求下,开发商与购房者在2014年10月签订了房屋逾期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即房屋逾期超过60日,按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向宋女士支付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5年1月10日,开发商向宋女士出具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要求她收房,宋女士拒绝收房。 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宋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诉争房屋无法办理竣工及消防验收,系实际施工人及被挂靠方拒不交付诉争房屋内页资料造成的,但房屋实际可交付并使用,给宋女士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小。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是案涉建设工程具备交付条件的一项法定要件。开发商至今仍未办理好诉争房屋竣工及消防验收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关于其已履行通知交房义务的主张,不能作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 开发商逾期交房迄今已超过60日,根据双方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开发商主张调低违约金赔偿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宋女士实际损失较小或上述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存在过高的情形,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宋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