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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 司机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月28日,江苏扬州臧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仪征市法院公开审理。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江苏省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在当天的庭审中,合议庭了解到,臧某于2011年9月与“大风车”幼儿园达成协议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15名幼儿上下学。因为校车核载9人,平日都是分两批接送。

  案发当天,臧某得知其母病重后,便急着赶回家送母亲入院,索性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孩子。但由于心神不宁,在经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疏于观察,不料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都受到损坏,臧某也因此受伤,但好在车上幼儿并无大碍。

  事发后,交警赶赴现场,认定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臧某因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所驾车辆超员8人,超员80%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最后陈述时,臧某低着头说:“本来只是想节省一些时间好赶回去,却不料不仅目的没有达成,反而酿成苦果,害人害己。我自己骨折了,不过孩子们没事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臧某从事校车运营业务,超员达88%,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鉴于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臧某当庭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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