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沈阳某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机陪干部喝酒猝死,家人认为其猝死属于工亡,提出工亡认定申请。近日,法院判定“不属于工亡”,驳回工亡请求。 2012年11月16日,沈阳某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组织全局同志为一名正处级退休干部举行欢送会。当天下午16时许,该局司机胡师傅开车送局长前去参加欢送会。 因为胡师傅和退休处长曾经共事多年,局长决定安排胡师傅一同参加宴会喝白酒欢送退休处长,另找一名代驾司机前来接送。 在宴会上,胡师傅喝酒后趴在桌上,其他人以为他睡着了就没有叫醒他。等欢送会快要结束时,才发现胡师傅怎么也叫不醒,紧急拨打120电话急救。次日,胡师傅因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认为,胡师傅猝死属于工亡,提出了工亡认定申请。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定胡师傅当天参加欢送退休干部聚餐时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