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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解析

  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解析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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