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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柱说:“女教师在学期内怀孕,只要不影响教学工作或者半途辞职,学校都不会干预。学校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30多名女教师签合同时都没有提出异议。” 而当记者问及如何处理违反规定的女教师时,他说:“其实,怀孕的女教师可以办理停薪留职,等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 目前,当地劳动部门已经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 “恢复教学后再照常发工资”是否违法?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得知,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针对尚博学校校长刘柱建议怀孕女教师办理停薪留职,待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的说法,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6条已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所以,尚博学校合同中的条款明显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家:女性生育权亟需保障 单位用人应依法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确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对女性员工进行特别要求,实际上此类规定都不受法律保护。如今“二孩”政策全面开放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意向还会下降,女性在职场中的尴尬境地仍会加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表示,想要化解女性生育权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鼓励企业“着眼长远”,不要紧盯短期的用工成本,正确看待女性职工的优点和价值,使女性职工完成生育后能够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二是从社会的角度着眼,既然已经有法可依,就应当做到依法行事,规范企业的用工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对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补偿,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用工合同时,也需要很好地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监督指导,避免组织层面的违法情况发生。”文军说,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法管理的宣传教育,在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说,女性职工个人也要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对于“霸王条款”要做到态度鲜明地抵制,不能做“沉默的羔羊”。(本文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