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庄英材 斯琴塔娜)晋江洪先生,今年30岁,在石狮从事辅料生意。因常有业务往来,与同行刘先生发展为生意伙伴。去年4月,在业务往来中,经双方结算对账,洪先生说他尚欠刘先生4200元,优惠后需支付4000元。因洪先生疏忽大意,向对方转账时,错误转给40000元。在随后几个月里,洪先生多次向刘先生讨要,均遭拒绝,于是去年11月16日,洪先生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刘先生否认“优惠”一说,认为欠款是4200元,多余款项是洪先生姐姐洪女士欠刘先生的钱,为此刘先生向法院提交洪女士出具的欠条38979元。 庭审当天,原告洪先生当庭提供了多份证据,其中3份微信记录,证明其还款部分属于欠款4200元,未提及还款部分包括代其姐姐偿还。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而去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最终,石狮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返还洪先生35800元。昨日,承办法官介绍,目前,刘先生已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