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即将开庭,你怎么看父亲称常某有错但没罪?打老师耳光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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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在案发的时候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毕竟打老师这种行为比较吸引眼球,又是殴打的20年前的老师。我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是肯定的,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则有待商榷。
首先是该男子被刑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我认为该男子最后被追责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视频在网上传播,而不是单纯的打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就是因为殴打老师的视频传播太广,从而挑战了社会秩序,所以该男子才涉嫌寻衅滋事罪。
其次我认为该男子应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该老师在20年前确实殴打过或者言语侮辱过学生,也给该男子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个其实找当时的目击者很容易查清楚。老师也算是有错在先。该男子客观上并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故意,也就是单纯的殴打他人。如果仅仅殴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行政拘留即可。毕竟视频在网上传播,也不是该男子的责任。
最后是关于这个案子结果的预测。最后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我心里也没底。其实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和解即可,没有必要让该男子坐牢。这样反而是心结更加打不开了。
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这种行为都会当做治安案件予以处理,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实属罕见。当然,鉴于本案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当做刑事案件予以处理也并不奇怪。那么,严格说来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我们先来看看,在刑法上“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显然,常某当街狂扇老师二十多巴掌,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因此,判断常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看其打人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呢?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所谓的情节恶劣,要么是打人手段非常残忍如持械殴打、多次殴打等,要么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被害人自杀等。至于常某是否成立情节恶劣,我想大家自有判断。
另外,据常某及其家人交代,常某之所以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是因为他小时候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学时,曾经被该考试多次辱骂、殴打,所以便怀恨在心。当他遇到该老师时,才会情绪失控动手打他。如果这番供述属实,那常某殴打老师是为了寻仇,而不能算是为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殴打他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也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此,常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法律要讲求“罪刑相适应”,即罚当其罪。让常某接受到应有制裁就行了,不宜矫枉过正。当然,该老师以前辱骂、殴打常某如果属实,也希望他接受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