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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12日开庭。律师将为其做无罪辩护。您认为呢?

6月10日,记者从栾川县法院获悉,河南栾川“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将于12日开庭。打人者常某的辩护律师郭京朝称,已掌握常某中学时期遭老师体罚的证据,其20年后打老师事出有因,并非寻求刺激无端生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将做无罪辩护。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01252877622444292/

1个回答

我认同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常某殴打老师固然不对,但并没有严重到成立犯罪的程度。并且,常某也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据报道,2018年12月16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2018年12月16日晚,疑似常某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原因,称20年前读书时,被该老师殴打和侮辱,对心灵造成伤害。

2018年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当地教育部门证实打老师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准备买票回家时,被当地警方布控抓获。2018年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悉,常某殴打老师是有原因的。据他及其妻子讲述,常某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学时,多次遭到该老师的辱骂、殴打,从而产生了极大的心灵创伤。甚至,据他妻子讲述,这份创痛至今仍然在纠缠着他,他经常会做噩梦回到当初被老师殴打的场面,然后惊醒过来。可想而知,常某一直深深陷在被该老师支配的恐惧当中无法自拔,一直都被这份屈辱反复折磨。
因此,当他二十年后突然看到该老师时,自然对他恨之入骨并怒不可遏。于是,在恐惧和复仇的双重心理下,
常某彻底陷入失控,才最终做出扇他耳光的极端行为。当然,我始终认为常某打人是情有可原的,即使不对也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要成立寻衅滋事罪,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等低俗欲望。而常某既没有造成老师重伤,也不是出于寻求刺激才打他的。因此,常某并不够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常某即使走错,也没有严重到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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