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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栾川张老师打末成年儿童在先,而且造成孩童二十年的阴影影响了常某的身心健康,应不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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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互有错误,争执不断,现在需要的就是用法律来评判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其实事件经过现在看来已经非常明朗化,二十年前的那个年代,教育的方式方法放在当下来看,确实有些难以接受,可能是以严师出高徒的标准在教学,所以出现学生被老师辱骂殴打,也是常有之事,那个时代的人看起来,可能很正常,而放到二十年后,就不是正常,而是人身攻击,造成心理阴影。

在当今的教育来说,如果老师殴打侮辱学生,那么面临的就是处分和开除,随之就是被网络曝光,彻底曝光出老师丧失师德的一面,其实孰对孰错,因为时间的不同,所认识的也就不同,我们生为当下人,自然会用当下的准则去看待这件事情。

首先说学生的报复行为。

这是违法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这毋庸置疑,所以今日站在法庭之上接受审判的也是曾经作为学生的他,虽然说两件事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连起来看待,老师在二十年前打学生在先,二十年后学生报复老师在后,看似好像这就是因果,可是话还是不能这样说。

以前造成所谓的心理阴影,当时为什么不说,为什么不寻求保护,而是在二十年后私自去报复,这自然就是胡扯,作为成年人,报复心太重,所以现在他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现在讨论的是老师该不该为当年侮辱殴打学生的行为追究责任,笔者觉得或许老师当年有错,但是那是那个时代普遍的教育方式,而不该用现在的标准来指责当年的事,所以说老师或许有错,但不该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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