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在超市先喝饮料后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窃吗?未付款之前算不算是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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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不算盗窃的。另外我承认某次实在太渴了,也曾经先喝了饮料才去付款的。偶尔为之,心里没想偷,应该不属于盗窃。

这事其实不是啥大事,用不着这么上纲上线的。人有饥渴,真忍不住了喝一口,只要自己自觉,哪怕喝剩下一个瓶子,还是会去付钱的,这就行了。怕就怕那些喝成个空瓶子,直接丢在货架上的,这就有些过分了。

在法律上,一般构成犯罪需要既有客观行为又有主观想法。具体到这件小事了,只要当事人的想法就是纯粹去喝一口,而不是打算偷吃,就不能说当事人有盗窃的故意,是不能直接怎么样的。

当然了付钱之前先喝,毕竟还是不妥的。因为店家都会在店里贴告示,请勿在店里饮食。我们还是要适当地遵守规则。免得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我们逛超市时有时候会看到,某些顾客在挑选商品时直接拿起饮料零食就开始食用,等挑完商品后再到收银台处一并结账。虽然他们也付了饮料零食的相应价款,那么这么做究竟有没有问题呢? 算不算得上盗窃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你还没到收银台支付价款前,这些商品的所有权便还不属于你,所以这时候你就擅自食用的话,无异于偷偷食用他人物品,既不合乎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不从道德层面论证此事的是非对错,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背后涉及的法律知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环节,即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同意该合同内容的承诺。于是,两个内容相同、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邀约和承诺)相互结合,一份合同就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超市的售货架陈列商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发出“订立某种商品买卖合同”的邀约。而顾客取下某种商品并决定购买时,表示做出同意“订立该种商品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一来,当顾客在超市里取下饮料零食时,他和超市之间便订立了饮料零食的买卖合同。

根据该买卖合同,顾客已经享有了饮料零食的所有权,但同时负有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当然,顾客享有零食饮料的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并不以支付价款为生效要件。因此,这时候顾客食用饮料零食,就是在食用自己所有的饮料零食,在法律上并无可厚非。既然如此,这种行为又如何算得了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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