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罪犯,在看守所是何种心情等待开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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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都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因此,他们自己也应该清楚,这次多半是免不了牢狱之灾了,只能怀着一颗争取轻判的心,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审判日的到来。
首先纠正一点,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某人有“犯罪事实,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那么可以经过内部批准,对他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然,刑事拘留并不是没有期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捕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则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
另一方面,如今检察院审查批捕都会非常审慎,毕竟现在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非常严格,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都会受到严厉追责。更何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没有犯罪的,则国家赔偿的主体就是检察院。正因为如此,检察院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意味着,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多半都是有罪之人,他们自己也很清楚,这次是免不了身陷囹圄了。所以,他们在审判以前并不会惊慌失措、担惊受怕,而是“佛系”地等待着“转移基地”到监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