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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暴打女子的王某下手狠毒,是否可以认为有杀人动机?有没有可能被定性为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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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王某虽然下手狠毒,但从受害女子的伤情来看,结合王某后续的犯罪行为,足以看出他并没有心生杀机,并没有想要受害女子的命。因此,应该可以认定王某并没有杀人故意,并不够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据报道,2019年6月22日凌晨,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女子被殴打猥亵案件。 经调查,当晚零时许,受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与女友于某酒后结伴回家。二人在吴某所居小区附近分手后,吴某独自一人返家。 途中,吴某迎面遇到一陌生男子,该男子突然对吴某实施暴力殴打,将吴某打晕,拖入临近楼洞内实施猥亵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
经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警方于 6月25日21时许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22时许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内将其抓获。
据王某交代,案发当晚其与朋友大量饮酒散席后,乘坐出租车欲前往女友的住处。途中,王某在车上与女友通话时,因女友提出分手拒绝与其见面,进而发生激烈争吵。 据该出租车司机描述,王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大喊大叫,并在中途下车。王某下车后独自在街上行走,走到苍山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处遇到独自回家的吴某,遂对吴实施暴力侵害。
从案情中可以看出,王某对受害女子施暴以后,还将她拖到楼洞里进行猥亵。既然王某要猥亵女子,这应该能够看出他并不想将女子打死。另外,虽然王某

对着女子拳打脚踢,招招式式都令人发寒,但从女子的伤情来看,她并没有伤及要害,仅仅住院几天就伤愈出院了。因此,应该可以排除王某具有杀人故意。

综上所述,王某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而不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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