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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律师,你会为栾川常某做无罪辩护吗?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1342947611967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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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常某的辩护律师,我不会选择为他做无罪辩护,而是倾向于为他做罪轻辩护。毕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随意打人都是犯法的,同态复仇并不是违法阻却事由,不能将其打人行为合法化。因此,在法律上很难认定常某的打人行为不是犯罪,给他做无罪辩护是几乎不可能成功的事,只有给他做罪轻辩护,给他争取一个从轻处罚才是上策。

据报道,2018年12月16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2018年12月16日晚,疑似常某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原因,称20年前读书时,被该老师殴打和侮辱,对心灵造成伤害。
2018年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当地教育部门证实打老师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准备买票回家时,被当地警方布控抓获。2018年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月10日,常林(化名)被刑拘的第203天。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内,“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常林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林当庭表示将上诉。
毋庸置疑,在法律上常某确实构成犯罪。即使当年张老师真的有过辱骂、殴打常某的违法行为,而常某也确实是出于报复才对张老师大打出手的,也不能据此改变他打人行为的违法属性。因为当代的法治理念认为,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惩治罪犯的权力,任何个人都不能滥用私力惩罚罪犯,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原则上也只能诉诸公力救济(正当防卫除外)。因此,常某在二十年后公然报复张老师,其行为确实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任何的违法阻却事由,给他做无罪辩护是异想天开。

所以,给常某做罪轻辩护,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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