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郑州一女子骑车撞上隔离桩后去世,据测量11处隔离桩无一个达到间距标准,你怎么看?

7月6日上午,郑州市民张女士,骑电动车沿着黄河路向东行驶。在黄河路经七路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撞上非机动车道上的隔离桩,后被急救车送往郑州人民医院,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抢救5天后,7月11日上午9时许,张女士因抢救无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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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隔离桩肯定是有用的,但是,应该改变隔离桩的存在形式和阻拦方式,而不是在设置间距上为了那十公分二十公分纠结。

我们都知道,在一些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隔离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一些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为了给非机动车的行驶和行人带来方便的,但是,却有不少电动车车主和行人撞上隔离桩而受到伤害,这样一来,隔离桩反而成了阻碍行人的存在了。

而就拿这件事来说,其实关键不在于隔离桩的间距标准是否合格,或者书是否达到了一个标准,而是在于是否应该用隔离桩这种形式在阻碍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

就拿这些因为隔离桩而受伤的情况来说,行人或者电瓶车驾驶者会因为隔离桩受伤,主要是因为隔离桩现在成了非机动车道上的一个阻碍行人和电瓶车主的存在。并且这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影响要远大于机动车。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本质,那就是如果说机动车想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然后看到了隔离桩,那么无非就是掉个头,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就是了。而到了这里,隔离桩的隔离作用已经完成,但是,隔离桩剩下的大部分时间还是存在在非机动车道上,受影响最大的则是非机动车道的使用者。并且,不管你是设置的间距有多大,非机动车都是有可能撞倒隔离桩上的,因为这个障碍物就一直存在那里,只要有无数的人经过,就一定会有人因为没注意到而撞到。

所以,这时候其实更加应该改进的是隔离桩的材质,以及设置形式。就拿这件事来说,张女士之所以会受这么重的上,主要还是因为隔离桩是不锈钢制品,所以,人在摔上去后受伤才会比较重。而如果说使用较为温和的泡沫制品或者橡胶制品,比如说底座十公分用钢制,减少磨损,上面全部使用橡胶,那就算是行人行人和非机动车撞上了,也会降低很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损害。并且,这也一定会起到对车辆的隔离作用,毕竟,开车的人还是爱车的,就算是橡胶的一个超过底盘的凸起物在路上,这些人也不会去直接撞的。

所以,总的来说,这根本就不是设置间距合不合标准的事,而是隔离桩本身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存在的风险就比较大,说现实一点,如果说隔离桩设置间距在标准之内了,难道就没有人会撞上去吗?所以,关键还是在应该更换较为柔和的隔离桩材质而不是使用不锈钢制品,以减少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撞上去后受到的伤害,不至于受重伤或者死亡。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隔离桩没有达到间距标准,固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但是,骑车女子没有谨慎安全驾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也是她不幸去世的主要原因。所以,隔离桩设置方即使应当承担责任,也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据报道,7月6日上午,郑州市民张女士,骑电动车沿着黄河路向东行驶。在黄河路经七路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撞上非机动车道上的隔离桩,后被急救车送往郑州人民医院,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抢救5天后,7月11日上午9时许,张女士的家属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因抢救无效张女士已经过世。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第7章防护设施中,第6部分对于分隔设施的有关规定,分隔设施的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分隔柱的间距宜为1.3m—1.5m。

张女士发生事故的黄河路97号附近,事发地点的血迹还没有完全消除。经过实际测量,该处非机动车道隔离桩,与其北侧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为1.2m。而在事发地隔离桩的东侧非机动车道上,两个隔离桩的间距为1.09m。紧挨着隔离桩的路面,有一处很深的沉陷。
由此看来,事发地点的隔离桩确实不符合设计标准,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隔离桩设置方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事实上,骑车女子明知道这里设置有隔离带,却没有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在明知道要撞上隔离带时也没有及时刹车。更为甚者,她也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所以,骑车女子至少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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