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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州辱骂羞辱初一女生的老师,该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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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师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轻则构成侮辱罪,重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应当被判刑罚。如果这种人渣老师都不判刑,那如何捍卫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能够纠正不良的社会风气?所以,绝对要让他接受法律制裁。

据报道,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自转学到这所学校,因成绩不好总是遭到班主任辱骂。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时长超过20小时。
录音中,一名男子称“你一天跑到学校死来了;你看人恨你不,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坐到教室有啥坐的,你相当于一个死人坐在教室”。另外一段录音显示,男子两次发问他人“咱班同学谁J?”,学生集体回答“婷婷”。

资料显示,商丹高新学校是商州区政府与西安高新一中在2013年9月联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学校。学校公布的老师资料中,该老师为区级优秀班主任、区级优秀教师、区级教学能手。

显然,该老师长期辱骂婷婷“死人”、“J人”等肮脏词汇,肯定会给婷婷的幼小心灵造成伤害,肯定会让她的人格尊严遭到侵害,让她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折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老师已经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婷婷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自诉,追究该老师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该老师的累累罪行远不止于此。他不仅自己对婷婷极尽辱骂之能事,还唆使全班同学一起对婷婷破口大骂。更为甚者,该老师在公共场所对婷婷展开旷日持久的辱骂,这种恶劣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因此,该老师同一行为构成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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