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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该如何定性?"当街打老师"男子被判刑1年半,一老师当众侮辱学生该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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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寻衅滋事罪是一个著名的“口袋罪”。其意义在于,在社会生活中有形形色色的无耻行为、甚至是给人造成莫大伤害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却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行为都及时地囊括进去。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些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可恶行径,就很有可能逍遥法外。为了解决这一痛点,消除广大人民的担心,所以刑法里才规定了意思模糊、外延很大的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里“寻衅滋事罪”的条文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了四种典型的行为: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显然,二十年后打老师一案中,常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老师,并且打人视频被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恶劣的影响,显然满足上述第(一)项构成要件,当然属于寻衅滋事罪。
而辱骂学生一案中,
班主任老师公然当着全班同学,明目张胆地辱骂婷婷,并且唆使全班同学一起辱骂她,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灵折磨,显然满足上述第(二)项构成要件,也当然属于寻衅滋事罪。
既然上述两起案件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常某殴打老师尚且可以说是情有可原,而班主任辱骂婷婷就是在无事生非了,显然情节更加恶劣。因此,辱骂婷婷的班主任老师,应当判处比一年半更重的有期徒刑,理应遭受更严重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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