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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让家长签字,如果学生发生溺水或交通事故与学校无责,你认为这属于推卸责任吗?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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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溺水身亡,学校本来就没有责任。所以,学长让家长签署这类保证书,本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是对既有的责任承担进行强调,而不是在推卸责任。即使家长拒绝在该保证书上签字,事后也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先说一个真实案件。去年我们当地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件,一名初中生周末去荷塘游泳,结果不幸溺水身亡。得知自己孩子溺亡后,其家属兴高采烈地跑到学校,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并言之凿凿地声称道,既然他们把自家孩子送到学校,便是出于对学校的信任,学校应当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禁止他们下河塘游泳。正是因为学校没有禁止到位,所以导致他们孩子溺水身亡,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无耻索赔,学校当然没有同意。但让人猝不及防的是,家属竟然恬不知耻地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他们依然坚持那番“奇谈怪论”,声情并茂地痛斥学校没有恪尽职守,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全天候地保护学生,才让学生下荷塘游泳,最终才让造成了溺水身亡的惨剧。所以,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没有支持家属的那番说辞。法院认为,虽然学校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仅仅限于学校范围之内,而不包括学校之外。更何况,虽然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了,但他们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并没有转移到学校身上,家长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孩子擅自下河塘游泳,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关责任应当由家长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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