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一人“碰瓷”后住院治疗花费5万多万元,法院审理后,一份不赔!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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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支持法院的这份判决,本身碰瓷就是违法行为,所以说这种没有道德,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甚至于连自己的安全都视为儿戏的行为,所以说花费的治疗费用那都是咎由自取,这就是活该他承担的责任。
自作孽,不可活,真是作死的行为,不是所有的碰瓷都是成功的,也不是所有的碰瓷都不会真正受到伤害,说白了这种极端的讹诈行为不管从那一层面来说,都是非常可耻的,而真正受到伤害的时候,也就是咎由自取了。
对于当下这种碰瓷行为来说,根本就做不到那么隐蔽,首先,街头林立的监控,都是可以来证明是否碰瓷的行为,再加上现在的私家车都装有行车记录仪,而发生的一切也会被图像高清记录下来,所以说碰瓷还真是自作孽。
根据监控显示,在昆山街道,男子王某看到一轿车打火起步,于是奔跑到车下倒地,可是这个碰瓷并没有这样停下来,旁边经过的两车划伤了碰瓷的王某,王某入院两月,后起诉三司机赔偿自己五万元。
可是这回起诉法院可一点都没惯着碰瓷者王某,因为证据充分,这就是碰瓷,三司机无任何过错,全部都是因为王某碰瓷引起的,所以直接驳回了王某的上诉,一分不赔。
这个判决相当好,对于这种碰瓷者还真不能有任何好脸色,所谓的人道在这样的无耻之徒身上还真不能使用,所以说他这是咎由自取,希望对于这种碰瓷行为都要坚决打击,绝不能含糊,这种扰乱社会风气的无耻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这起案件真的是大快人心,我当然支持法官判决。并且,这一判决结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对于那些故意碰瓷的“受害者”,当然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否则,岂不是会纵容那些碰瓷者有恃无恐?
据报道,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但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却与王某诉称完全不同。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里是这样认定的: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判决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虽然大多数人都知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条文还有一款除外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来真是人J自有天收,王某故意碰瓷反遭碾压,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