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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公司叫有限责任公司,有些叫有限公司他们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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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可以理解为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1.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时候我们也简称其为“股份公司”。这两类公司的股东在正常的情况下,对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这种有限,不能被滥用。如果股东故意有公私不分、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可能承担的就不是有限责任了。

2.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些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等等。

比较特殊的是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

比较有意思的是,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后面,会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种“特殊”是对合伙人的保护和约束。即:对于那些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是以财产为限来承担责任。所以,之前在跟一个事务所合伙人的聊天中,他戏称自己天天是带着全副身家在工作。虽是玩笑,但充分体现出,这种机制的制定,具有对合伙人的约束作用。

总的来说,搞清楚这些称谓,对企业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是有一定意义的,能够清楚明白自己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也能够清楚知道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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