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饭店发票开完了,暂时没有发票,客人拒绝结账,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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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没有错,完全可以拒绝结账,既然发票开完了,就意味着能开发票,而以发票开完了为由,那么对于饭店来说,这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客人拒绝支付也是合情合理,没有什么不对的。
像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记得有一次坐大巴车,因为是中途坐的车,上车交钱卖钱,要一张车票(这是以前啊,不是实名制),可是乘务员说没票为由,不给车票,当时确实也就是十几块钱,也没有计较。
可是对于能开票据的地方,尤其是服务行业,应该给客人提供票据,以便于有些单位报销,因为有些单位明文规定是可以报销的,但是需要正规的发票,所以要备好多于的发票,以便于即使给客人开发票。
当然,要是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开发票的话,要保证给客人补开发票,送到客人的手上,不能因为没有发票就不给开。
像题主叙述的这种情况,肯定会扯皮,所以说最后是赶紧买好发票,好好协商,给予客人及时提供发票,不要因此而发生矛盾。
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固然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不是消费者拒绝付款的法定理由,消费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说一个真实案件。2010年4月份开始,原告王某向被告某纸业公司销售烟煤,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5月,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又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5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原告未开增值税发票而拒付货款。无奈,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经营服务,必须向作为购买者的被告提供发票。但是,这一义务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并非他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主给付义务,只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从给付义务,甚至是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于经营者和购买者而言,他们之间的主要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购买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只要经营者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交付商品,那么购买者就应当支付价款。至于不开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不能成为购买者拒付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所以,本题中消费者也不能因此拒付价款。至于发票的事,购买者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的方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