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孩手机被偷,小伙见义勇为骑车猛追,结果反赔2000元钱,有苦难言,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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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都是值得提倡的社会风气,但是,由于现在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还不够全面,相关配套的社会制度也不够成熟,比如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情故事,严重挫伤了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所以,为了弘扬这种优良的道德风尚,必须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据报道,前几天在郑州,有一起做好事却摊上事的案例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当天,外卖小哥小杨经过一个路口时,看见了一个正在哭的姑娘,询问之下才得知姑娘的手机被偷走了,小杨立刻让女孩上车一同前去抓小偷,很快小偷就被抓住了,手机也交还给了姑娘。小杨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但是没想到事情却变得更复杂了,因为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小杨不小心剐蹭到了路人的车,车主要求小杨赔偿他的损失,共计2000元,那小杨委屈得直接眼泪: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啊。他认为自己只是帮助姑娘找回了手机,车也是不小心蹭到的,这件事应该让那个姑娘来负责啊!
但是姑娘却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要赔偿,应该让小杨来赔偿,因为车是小杨蹭的。车主一看,这两个人都不想赔偿也急了,自己才是无辜的呢,总不能这委屈自己就受着了吧。那么,到底应该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实际侵害者赔偿损失。如果没有侵害者或者侵害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应当由被救助者予以补偿。例如本案,虽然小杨是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剐蹭到别人的车,但抓小偷也并非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更何况也不是小偷剐蹭到了车。所以,有关损失很难让小偷来予以赔偿,应当由受助者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如果我们国家的见义勇为救助基金制度完善了,也就不存在这种困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