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下河救孩子,手机掉到水里坏了,孩子家长既没有感谢,也不补偿,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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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冒着生命危险跳下水去救你孩子,你非但不知感恩戴德、重金感谢,反而就连人家损坏的手机也不进行补偿,实在是道德沦丧!说实话,我认为像这种不知感恩的人就不配得到世界善待,就应该让他们都自生自灭。如果不是考虑到孩子无辜,我都觉得该男子不该下水去救他们孩子,让他们直接承受丧子之痛。
据报道,在云南省昆明市一位60岁大叔下河救溺水者,放在岸上的苹果手机却进水损坏。但是,当他向孩子家长表示进行补偿时,孩子家长经一口回绝,声称不是他们要求他下水施救的,所以不应该进行任何赔偿。
事发当日溺水者小王走在河边的小路上,因为一直低头玩手机导致失足掉进了河里。路人看到有人溺水,纷纷停下脚步上前查看情况。这时从人群中走出了一位60岁出头的大叔,他不顾家人的劝告直接跳进了河水里。
最后经过大叔的勇敢救助,小王成功的被拉到了岸上。路人叫来救护车把大叔和小王送到了医院,万幸的是二人没有受伤只是受到了惊吓。但是,大叔的苹果手机却因为进水而损坏了。本身大叔家的经济条件也算一般,自己因为做好事而蒙受损失,心里也会感到惋惜。于是,大叔请求孩子家长给予自己适当补偿。
没想到,一听说要给钱补偿,孩子父母瞬间变得脸色铁青,仿佛大叔是他们家的仇人一般,声色俱厉地一口回绝:“要钱没门!”大叔正处于震惊中时,孩子父母又恶狠狠地说一句:“又不是我们求你下水救人的,你的手机进水了关我们什么事?”心里善良的大叔一听这话,顿时感到无可奈何,一颗善心都凉了半截。
当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孩子父母应当补偿大叔损失。因为大叔是在救助孩子性命,完全属于见义勇为。在见义勇为中遭受损失的,应当由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因此,作为受益人的孩子及其父母,于情于法都应当补偿大叔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我只想说,像这种不知感恩的白眼狼,真的是丧尽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