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小伙地铁站猝死,家属漫天要价起诉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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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儿子突然猝死,他的父母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为自己不幸就要拉着别人垫背吧?试问,整件事情和地铁公司有何关系?难道是地铁公司让小伙子猝死的吗?客观来说,猝死就是典型的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理念是“让不幸击中不幸的人”,即如果没有加害者,那么不能把不幸后果随意转嫁到别人身上,因为这样是不公平的。
据报道,今年3月8日清早,29岁的小张正常来到昌平东关地铁站乘车上班,但还没有上车,他就因身体不适突然倒地。
4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不巧的是,救护车因堵车而无法及时赶到,其间,站长和急救人员多次通话催促,约半小时后,急救人员到达站台,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鉴定,小张的死因为猝死。
因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做到对乘客最基本的急救保障,小张的父母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起诉至昌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8月15日下午,本案开庭审理,地铁公司表示事发时站务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现场抢救猝死病人已经超出了地铁公司的能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说,地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完全合理的。虽然地铁作为公共场所,地铁公司应当尽到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一义务是一种较低限度的义务,只要地铁公司的设施设备、整个场所都不具有安全隐患,也配备了基本的急救方案,那么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地铁毕竟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不能苛刻地要求他们对突发疾病展开专业救治。像小张这样突然猝死,已经远远超出地铁公司的能力范畴了。
因此,地铁公司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及其家属固然不幸,但就让不幸击中不幸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