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男生偷拍女生裙底,保卫处:希望女生理解一下,不要耽误男生前程。对于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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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你是来和稀泥的吧,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要让受害者吃个哑巴亏,既然保卫处不能解决,自然有人能解决,果断报警。
很难想象,偷拍女生裙底的事居然能发生在大学生身上,根据图片,我们可以看到,学校自习室内,长桌的对立面坐着两名同学,其中一名穿裙子的女生趴在课桌上睡觉,对面白衣男生将手机闪光灯打开,伸手放到桌下偷拍女生裙底。如果不是有同学发现该变态行为,并提醒改名女生,这名女生还一直蒙在鼓励。只是我们不知,这位男生,是首次作案,还是多次作案?
当然,让我们气愤的是保卫处的态度,明知这种偷拍行径极为变态,反而以不要耽误男生前提为借口,希望女生能理解一下,吃个哑巴亏。如此处事,也忒拿女生不当回事了吧?再次之前,保卫处是否应该调查清楚这位男生是否以前有类似行径,其手机中是否还存有其他受害女生的照片,此后再下结论也不迟,而不是如此枉顾事实,一味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很难想象,在大学校园里居然会明目张胆的发生这类事情,这种思想来源于何处?是否是受不良思想的侵蚀所致,不然何以如此。我绝对相信,这位男生绝对不是第一次作案,只是这次凑巧忘记关闭手机闪光灯,以至于晃到了其他同学,如此才被发现,既然保卫处不公平处理,那么我们该报警就报警。
我们知道,偷拍裙底属于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偷拍偷窥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然,这也仅仅是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信,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学校,学校也不会对此不加理睬,学校的处罚措施还会接踵而至,能否顺利毕业都难说。
总之,对于这种色狼,没有被其他男生当场捶死已经算好的,估计出来拘留所也不敢明目张胆的在学校溜达了。
保卫处,你是来和稀泥的吧,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要让受害者吃个哑巴亏,既然保卫处不能解决,自然有人能解决,果断报警。
很难想象,偷拍女生裙底的事居然能发生在大学生身上,根据图片,我们可以看到,学校自习室内,长桌的对立面坐着两名同学,其中一名穿裙子的女生趴在课桌上睡觉,对面白衣男生将手机闪光灯打开,伸手放到桌下偷拍女生裙底。如果不是有同学发现该变态行为,并提醒改名女生,这名女生还一直蒙在鼓励。只是我们不知,这位男生,是首次作案,还是多次作案?
当然,让我们气愤的是保卫处的态度,明知这种偷拍行径极为变态,反而以不要耽误男生前提为借口,希望女生能理解一下,吃个哑巴亏。如此处事,也忒拿女生不当回事了吧?再次之前,保卫处是否应该调查清楚这位男生是否以前有类似行径,其手机中是否还存有其他受害女生的照片,此后再下结论也不迟,而不是如此枉顾事实,一味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很难想象,在大学校园里居然会明目张胆的发生这类事情,这种思想来源于何处?是否是受不良思想的侵蚀所致,不然何以如此。我绝对相信,这位男生绝对不是第一次作案,只是这次凑巧忘记关闭手机闪光灯,以至于晃到了其他同学,如此才被发现,既然保卫处不公平处理,那么我们该报警就报警。
我们知道,偷拍裙底属于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偷拍偷窥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然,这也仅仅是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信,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学校,学校也不会对此不加理睬,学校的处罚措施还会接踵而至,能否顺利毕业都难说。
总之,对于这种色狼,没有被其他男生当场捶死已经算好的,估计出来拘留所也不敢明目张胆的在学校溜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