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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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那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基本是没有活路了。首先古代律法男女就不平等,丈夫犯罪一定会株连妻子,明清时期,女性在婚姻和财产问题上连诉讼权都没有,除非是丈夫死了又没成年儿子,家里没人了,妻子才允许告官,在明朝,妻子告丈夫,官司打赢了也要打100棍,关3年,如果打输了,直接绞刑;在唐朝,妻子打丈夫最轻都要判1年,而丈夫打妻子,无罪;明清时期,因为丈夫而妻子自杀的,无罪,而因为妻子丈夫自杀的,妻子要么绞刑要么斩。
民国的通奸罪很巧妙,有夫的通奸坐牢2年,无夫的惩罚减半。
古代律法对男女极不公平的前题下,崇尚夫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背景下,女性如果胆敢通奸被发现,那就是命不久矣。先秦时期没有通奸一说,那时还有原始遗风,淫乱很常见,虽然一夫一妻很早确定,到了隋唐时仍然如此,后世道学家们有“脏唐烂汉”之讥,《尚书》记载,那时候通奸称为和奸,普通人通奸,罚男的修长城,女的舂米,仅此而已,只是官员要严重一点,可能要被判宫刑。
直到宋元以后,礼制强化,男女禁忌增多,性禁锢加紧,那时候的妇女,除了合法婚姻外,一切性行为都被严厉禁止,通奸等婚外情,都是十恶不赦,人人得而诛之。如果是妻子通奸,属于罪大恶极,随丈夫自己处置,也可以报官,丈夫处置的话,可以当场将奸夫奸妇打死,不犯罪,当然有些男人娶妻不易,舍不得打死,那怎么处置都行,官府管不着,百娃叫好。《二刻拍案惊奇》曾讲一个事儿,北京有个叫莫大姐的,因与邻居私通被丈夫发现,丈夫觉得打死太可惜了,于是将她毒打一顿,关在家里。
如果报官的话,各朝律法均不同,比如《元史·刑法志》记载,女性通奸者,杖七十七,如果有丈夫的,杖八十七;《大明律》规定,女性通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如果是女性引诱的,杖一百,女性有丈夫的,随丈夫休了卖了都行,如果生了孩子,由男方抚养;清朝的通奸罪也是杖后发配,一个女的命薄的当场能打死,命硬的也会因伤口溃烂感染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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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古代女子真的是惨,同样是通奸,男子犯罪往往一笔勾销,女子犯罪则严苛处置,不公,实在不公。
凡是犯有通奸罪的女子,下场往往都是非常悲惨的。早在汉代之前,对于男女通奸往往采用酷刑对待,哪里犯罪就让哪里受罪。男子最重可判阉割,一刀下去断其根,让其以后断了通奸的念想。而女子则为“幽闭”,以木槌击打其腹部,使其子宫脱落,此后只可便溺,而不能行人道。
汉代之时,似乎对待女性要宽容许多,或许是因为太祖皇帝刘邦当年相好太多的缘故吧。时至唐朝,对于男女的通奸之事,都是睁一眼闭一眼。尤其是大周女皇武则天时期,甚至达到公开的地步。武则天豢养面首无数,太平公主、韦后等纷纷效法,一时间俊美男子成了稀罕物品。皇家如此,民间亦是如此,登徒浪子们看中谁家女子,攀扯攀扯,对方若是答应,两人相好便是。女子亦是如此,见男子俊美,勾勾搭搭,说不定也可做露水夫妻。
到了宋朝,尤其是“程朱理学”诞生之后,女子不但没有地位,且处处受到约束。漫说是通奸,纵使跟陌生男子说上几句话,也被视为不忠不贞不洁,轻则一通毒打,重则直接要命。
在宋代一些著作中,不见看到女子因为通奸,或因为被怀疑通奸,甚至于被冤枉通奸而被折磨致死的描写。而行凶者几乎都是婆家,或打或杀从不手软,任其哀嚎毫不怜惜。且在打杀之前,将其游街示众好一通羞辱,乡民邻里也不为其求情,反倒参与其中,对犯错之人进行羞辱或打骂,甚至于帮助其婆家将其打死或丢入河中淹死。因为程朱理学让他们潜意识就认为女子稍有不洁便不得好死。
时至明清两朝,沿袭了宋代对于女子的苛刻,越发变得没人性,条条框框越发繁琐,这股子腐朽之风到了民国依旧存在。
只道是生而为人、已是不易,又何苦对女子如此苛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