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交司机被一乘客连击32拳,司机双手始终没离方向盘,您认为打人者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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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打人者会被判处4~6年有期徒刑,因为打人者明显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案例中这样的行为从有期徒刑一年半到6年都有判过。
我用了上面这个图片,是想建议那些在公交车上动手打人的人,在动手之前谨慎的想一想。自己的一巴掌下去可能给自己换来几年的牢狱之灾。如此的冲动换来的是失去自由,难道不应该好好想一想吗?
题目中的男子连打司机32拳,这明显是疯了,有什么深仇大恨一定要对一个正在开车的司机拳打脚踢呢?难道该男子平时就不看新闻吗?因为在公交车上对司机动手而被判刑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了。
整个案件中最值得点赞的就是司机的行为,司机被打了32拳,双手始终没有离开方向盘,这是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把全车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想想重庆公交车坠江就是因为司机被攻击后反手回击,结果导致车辆失控。
南京178路公交车司机因让一名孕妇从前门下车,由于孕妇动作比较慢,男乘客和同伴因此没有抢到座位而生气,先是对驾驶员进行辱骂,一边叫嚣“打死你”,一边不顾妻子和乘客劝阻,冲上去对着驾驶员一阵猛击,不到20秒的时间里,连续朝驾驶员头部猛击了32拳,男司机紧急临时停车后晕倒在方向盘上。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打人者的行为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院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都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这个案件为例:
2019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生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中巴车回家,车内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16人。车辆行进过程中,邓某生因为座位问题与司机陈师傅发生口角,邓某生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师傅打了一耳光,陈师傅赶紧刹车将车停稳,两人继续拉扯。
新邵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某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一巴掌,最后换来有期徒刑4年,冤不冤。其实一点都不冤,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就是一个严重的罪名。
这种事件好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有危害后果产生,那将是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年之间。相比而言,这个男子的行为比起上述的案例来的更加严重,可能刑罚将不下于四年有期徒刑!
谢邀!为这个司机点赞,因为他没有因为和此人的矛盾而失去理智,为了全车乘客他甘愿挨着这32拳,所以为这名车司机点赞,至于那名失去理智的乘客,不管他是出于什么理由,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这叫什么,这叫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这个失去理智给予自己带来的就是牢狱之灾,自从去年出台这个法律条文以后,已经有人以身试法,也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好几年,所以说这名乘客就是对该法律的挑衅,那么久应该给予他严判,这是他咎由自取。
9月12日上午,在江苏南京的178路公交车上,靠近前车门坐着一孕妇,到站后司机便让孕妇从前门下车,因为孕妇不方便,也算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可是正好引起了前面上车的一对男女的不满,一开始一白衣女子和司机争论,引发了口角争执,随即那名男子冲到驾驶证陆某旁边,短短二十秒的时间,这名男子照着陆某的头上打了32拳,当时正好是一个急转弯,陆某双手死死握着方向盘没有松开,直到完成转弯车安全停靠后,陆某便倒在方向盘上晕了过去。
当时车上老人居多,情况特别危险,男子在停车后想逃跑,可是他的行为已经彻底的激起了车上所有乘客的愤怒,便将男子围住,没有让他离开,或许是众怒难犯,他一直老老实实的蹲着,直到公安局赶到后,将男子抓获,陆某也被公交集团工作人员赶到后及时送往医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彻底的丧失了人性,拿着全车乘客的安危在开玩笑,发泄自己的愤怒和不满,所以说他的行为已经是严重的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从严根据法律进行处理,绝不能原谅这种无耻之徒。
既然挑衅法律,就该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这是必然的,所以说毋庸置疑,他这是将自己亲手送进了监狱,这就是冲动应该付出的代价。
当自己的无知冲动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后。那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于生命的亵渎,不管多么严重的处罚,也要让他承担。在此警告大众,在公共场合不要无知的触犯规则,不要去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危害到他人的安全,不管是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冲动的惩罚就是后悔也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