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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例未成年人死刑是怎么判的?为什么凶手还活着?

日本的死刑基本上是名存实亡,连造成几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的大邪教头子,从案发到执行死刑,都拖了十几年。日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保护一些小人渣,未成年人犯下穷凶极恶的案件,也难以判死刑。日本首例未成年人死刑是怎么判的?凶手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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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日本山口县光市一对母女在家中被杀。案发时,被告人刚满18岁,尚未成年(日本20岁成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少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服刑七年就能假释出狱。)

1999年4月14日,福田随身携带胶带、美工刀、绑剑道护具用的小绳,穿着工具服乔装成维修工,挨家寻找心仪的“猎物”。冲田公寓七栋410室的弥生误认福田为工作人员,将其引入家中。进入家门后,福田借机从背后抱住弥生,但遭到激烈抵抗。于是,福田将其杀害,并用胶带绑住她的双手并贴住嘴巴,进行了奸尸行为。被害人十一个月的女婴在旁边哭闹,担心引来邻居查看,女婴也被福田勒毙。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凶手只判了无期徒刑,并且毫无悔过之心,听到判决结果,凶手还比了个胜利的手势。

此案的吉池检察官对于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力邀被害人的丈夫本村共同为改变司法而战,“若是承认这次的判决,以后的审判就会以此为基准。我也有个年幼的女儿,如果司法连惩处一个将拼命爬向母亲的婴儿重摔到地然后残忍杀害的人都办不到,那么这种司法不要也罢”。

历经2000年9月7日、2000年10月5日、2000年12月12日、2001年12月26日、2002年1月15日等共计12次的开庭审理,二审终于结束。期间,山口县警方与山口地检署搜集的23封福田写给友人的信件,成为指控其毫无反省之意的重磅证据。“这个社会上根本没有人能原谅我,能制裁我,因为那两个人不会再回来了”、“几乎确定是无期徒刑了,短短七年时光,我又能重返人间啦”。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法院宣布二审判决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重吉法官宣读的判决主文,用词极为严厉,“自私自利、卑劣至极、冷酷残虐、践踏生命、尊严的残忍至极的罪行”。可是,二审依旧笼罩在少年法的保护之下,难以突破日本的司法习惯,只得维持一审判罚。给出的理由包括两点:一是,被告人只有强暴之计划,没有杀人计划;二是,透过被告人的信件,其反省之意虽嫌不足,但确实存在,难保其未有重生之可能。

2006年4月17日,出了一个震惊日本的消息,凶手福田的辩护律师召开了一场发布会,称福田是伤害致死,不是故意杀人,起初没有杀意,只是捂住弥生的嘴巴后,不巧双手压到了他的喉咙,导致她的死亡;至于弥生的女儿,只是为了哄她,为了让她不再哭泣,便用细绳在她脖子上绑了个蝴蝶结,却不小心致其窒息而死。

2006年6月20日,最高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最高法明确表明,一对母女在自家惨遭杀害,被告人罪责重大,非有特别酌情事由,需处以死刑。被告人以强暴之计划,逐一杀死两人,虽未有杀人计划,但不足以回避死刑。并且,被告人反省不足,未认识罪责之重大。就此,最高法指出原判决未就被告是否存有特别酌情之事尽到审理之责,量刑方式极端不当,发回广岛高等法院进行重审。

2007年5月24日,重审的序幕拉开。此间,辩护律师组成二十一人的光市辩护团,提出更为激进的主张,“被告人抱住弥生,只是将她误认为自己已经亡故的母亲”、“被告人心想母亲不可能拒绝自己,于是便拼命压住被害者,而导致被害者的晕厥”、“被告人,奸淫以为是过世母亲的弥生,想利用‘将生气注入死者体内’一事,进行死者复活的仪式”

正是这番令世人震惊的无耻辩论,终于把凶手送上了死刑台,这番辩词丝毫看不出凶手悔过之心。

历经9年,终于让这个小禽兽被判死刑,但是在日本,判死刑和执行死刑是两码事,这位凶手,在2008年被判死刑后,还好好在监狱里待着呢,究竟何时举行死刑都是未知数。

看看别的未成年死刑什么时候执行的:

1997年8月“永山则夫枪击案”凶手永山则夫(犯案19岁、执行死刑48岁)

1992年千叶县市川市一家四口杀人案凶手关光彦(犯案19岁、执行死刑4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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