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三年后一方反悔了,应该怎么办?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47159578258964739/
三年后才反悔,实在没有办法,那只能凉拌了。调解协议已经签了,在派出所层面已经结案,如果一方方再反悔,那么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首先能够在派出所签订调解书的就不属于刑事案件,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因为一两个人打架,如果一方被打成轻伤以上是刑事案件,那么就不能够简单的在派出所通过调解协议结案。签订调解协议的最多是构成轻微伤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派出所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那么派出所就不会进行进一步的治安拘留等处罚。
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都要求双方注明双方权利义务就此划分清楚,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调解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后双方均应该遵守,不能够出尔反尔。如果三年后一方再反悔,这时候派出所是不会再管的。有想法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提起民事诉讼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三年时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就会丧失胜诉权。
当年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没想到时隔三年后其中一方竟然反悔。那么,反悔一方是否有权任意反悔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能够任意反悔,恐怕和大多数人的基本认知都截然相反。
如题所述,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引发矛盾,矛盾激化后大打出手。旁人看到他们打得不可开交,虽然很想看热闹,但担心他们会一发不可收拾,从而酿成难以挽回的局面,于是赶紧报警。警察及时赶到以后,立即制止了他们的斗殴行为。随后,甲乙两人被带到警察局接受处理,两人在警察的调停之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时之间,甲乙两人风平浪静。
本以为整件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甲的心里一直有梗,刚开始还能够忍受。没想到,随着时光渐渐推移,甲心里的梗愈发难受,最终开花结果撑满了甲狭小的心。于是,甲在事发三年以后,义正言辞地正式宣告“我甲撕毁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我反悔了”。那么,甲的反悔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甲的反悔止增笑耳。首先,甲当初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受到协议的约束。因此,甲不能说反悔就反悔,否则“契约精神”岂不是一纸空文?其次,甲和乙的打架斗殴想必也没严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否则不可能会调解结案。因此,甲三年后反悔也不能追究乙殴打他的刑事、行政责任。最后,甲也丧失了追究乙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甲的反悔,就是一个笑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