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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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明目张胆地公共收益收入囊中据为己有,那么权益收到侵害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区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建筑物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像业主个人的私人住宅,就属于他的专有部分,其权利义务由业主自己单独承受。但私人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筑、设施等,就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因此,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所以,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一致决定。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共有部分如何分配、使用,应当由专有面积占总面积二分之一、业主人数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即双多数表决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私分收益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