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三次退侦,法院审理补侦,法院判决,高院发回重审依然证据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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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有几个要点要讲清楚:
第一,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只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证据不足,就不能在此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你可能是把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的逮捕建议,然后要求公安继续补充侦查也算成了一次退侦,因此表述为三次退侦。这是很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因为对刑事程序不了解,就形象化的说成了总共三次退侦。
第二,法院审理时,检察人员也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许可后就要延期审理。
第三,上诉后,高院发回重审,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但是,你说的证据不足,还是法官认为的证据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无罪判决其实非常少,如果真的法官认为为证据不足,一般法院也是和检察院协商,建议检察院直接撤诉。这一点美国也有类似案例,周立波就是,检方撤销几项罪名的指控。从律师角度而言,如果案件证据不足,而且是事关罪与非罪的证据不足,那就应该做坚定的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检方坚持不撤诉,现实中证据不足依然判有罪的案例并不少,那么通过无罪辩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也可以尽可能的争取罪轻或者缓刑的判决,因为直接检方撤诉并不多见,法院直接的无罪判决就更少了。